(2017)陕0721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超与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杨长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1民初1255号原告:刘超,男,生于1988年5月4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敏安,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若愚,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杨长林。被告: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铺镇金华路1号。法定代表人:袁顺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龙,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郑县大河坎镇银沟桥小区君临汉江A2-1504号。法定代表人:周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锦召,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林,男,生于1972年6月16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文,南郑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陕西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长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超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对被告陕西省顺华建设有限公司汉中俏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7#、8#、9#楼项目部的起诉。审 判 长 邓亚波审 判 员 徐 剑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 虹书 记 员 王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