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5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马志宏与贾永忠、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宏,贾永忠,白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5民初336号原告:马志宏,女,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贾永忠,男,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被告:白莉,女,1978年11月3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人。系被告贾永忠之妻。原告马志宏诉被告贾永忠、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志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永忠、白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志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相关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6日,被告贾永忠以家庭使用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并立有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贾永忠给原告支付了利息3万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据状起诉。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1支,户籍证明1份。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贾永忠、白莉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当庭陈述及举证,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2年3月26日,被告贾永忠以家庭使用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立有借据一支,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贾永忠均不予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永忠向原告马志宏借款40万元,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明确。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贾永忠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白莉也应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之请求,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贾永忠、白莉共同偿还原告马志宏借款40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贾永忠、白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贺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