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1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颜继礼与崔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继礼,崔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0121民初858号原告:颜继礼,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崔广海,男,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颜继礼与被告崔广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继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颜继礼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