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谢世兵与周应均、蓝静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兵,蓝静,周应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谢世兵,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蓝静,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应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保全谢世兵与蓝静、周应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兵010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蓝静、周应均在银行存款153000元,2017年6月8日谢世兵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蓝静、周应均在银行存款15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