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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谢世兵与周应均、蓝静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兵,蓝静,周应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财保45号之一申请人:谢世兵,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蓝静,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周应均,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保全谢世兵与蓝静、周应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兵010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蓝静、周应均在银行存款153000元,2017年6月8日谢世兵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蓝静、周应均在银行存款15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川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郭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