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30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九江市安居(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尹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安居(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尹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914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安居(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晨昕。被执行人尹正华,男,1980年8月26日生,住彭泽县。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的九江市安居(集团)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尹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彭民一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尹正华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市安居(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案款75286元,承担执行费137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经到银行、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执行10000.0元,尚有6528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尹正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9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