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2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颜剑斌与涂和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剑斌,涂和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2民初字第893号原告:颜剑斌,男,汉族,1965年3月29日出生,现住荆州市沙市区。委托代理人: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刚,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涂和峰,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荆州市荆州区。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原告颜剑斌与被告涂和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剑斌撤回对被告涂和峰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剑斌撤回对被告涂和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03.00元,减半收取1601.5元,由原告颜剑斌负担。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