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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30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汪海峰、曹坤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峰,曹坤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30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汪海峰,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曹坤名,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汪海峰与被执行人曹坤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处置曹坤名名下的房屋短期内难以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