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井梅与被执行人朱世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井梅,朱世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孙井梅,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朱世英,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孙井梅申请执行朱世英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世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井梅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孙井梅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高雪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