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贵良、刘位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刘贵良,刘位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553号原告: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营东村。组织机构代码:49360635-X。法定代表人:田美丽,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显合,系该社主任。被告:刘贵良,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位灵,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贵良、刘位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