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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贵良、刘位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刘贵良,刘位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553号原告: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营东村。组织机构代码:49360635-X。法定代表人:田美丽,系该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显合,系该社主任。被告:刘贵良,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位灵,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农信合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贵良、刘位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