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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利柏、恩施州咸丰县杨家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柏,恩施州咸丰县杨家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90号申请人王利柏,男,生于1986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被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杨家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申请人王利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恩施州咸丰县杨家寨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利柏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仍处于停产状态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短期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王利柏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7)鄂2826执9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白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