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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与纪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纪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2907号原告: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日照市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范玉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厉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军,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纪军代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由原告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陶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