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2017)湘1322执181号申请人李国安与被执行人邹毅、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安,男。被执行人邹毅,男。被执行人李春林,男(系邹毅之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安与被执行人邹毅、李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于2017年6月1日16时履行了(2016)湘132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邹毅、李春林偿还申请人李国安45000元,申请人李国安负担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邹毅、李春林负担的执行费20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曾峥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