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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越与黄小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越,黄小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189号原告:林越,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黄小瑾,女,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原告林越与被告黄小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林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越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林越负担。审 判 长  洪泽娜人民审判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