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2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越与黄小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越,黄小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189号原告:林越,男,汉族,住潮州市湘桥区,被告:黄小瑾,女,汉族,住潮州市枫溪区,原告林越与被告黄小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林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越撤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林越负担。审 判 长 洪泽娜人民审判员 林本崇人民陪审员 郑绍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