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86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姚市大展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余姚市大展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节能灯具厂,邹伟军,岑士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86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28号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1474R代表人:胡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姚市大展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组织机构代码:56125899-2法定代表人:丁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镇节能灯具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组织机构代码:14475082-0代表人:邹伟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邹伟军,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士远,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62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余姚市大展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长河镇节能灯具厂、邹伟军、岑士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淘宝网上拍卖了被执行人慈溪市长河镇节能灯具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的房地产二处,经分配,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受偿9134355.96元,未受偿11526682.94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