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533号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坞城世纪花苑北区G座。法定代表人:黄某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萍。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双方已经和解,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义务。本院认为,当事��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太原市安舒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杰人民陪审员 张凤兰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郑莉秀书 记 员 甄 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