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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53号原告:张宇,女,1966年12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显慧,女,1972年9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36N。法定代表人:杨万武,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桑晓霞,女,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原告张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宇以其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桑晓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张宇承担。审判员  王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