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1112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德新、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新,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景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1112号之六申请人:王德新,男,汉族,1955年8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现住宁津县。被申请人:山东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武佑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于景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于景智,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申请人王德新诉被申请人山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景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德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安邦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景智的银行存款或者与本案标的相应的资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德新提供自有房产、车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德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于景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鲁N×××××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德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