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成宇翔与姚竣议、罗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宇翔,姚竣议,罗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初401号原告:成宇翔,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涌,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竣议(曾用名:姚远),男,汉族。被告:罗韬,男,汉族。原告成宇翔与被告姚竣议、被告��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宇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涌、被告姚竣议、罗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宇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竣议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2.被告罗韬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两被告系校友兼朋友关系,被告姚竣议、罗韬以其画室运作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2015年4月1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定还款,为此原告与两被告就以上借款于2016年2月15日签订了三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其中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为被告姚竣议作为借款人向原告成宇翔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20‰,借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被告罗韬为此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被告姚竣议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姚竣议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没有异议,借款后先后支付了借款利息34000元,目前其偿还能力存在问题,请求按计划逐步偿还债务。被告罗韬均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贷事实及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不持异议,其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争取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姚竣议、罗韬对原告提交的分别由姚竣议、罗韬出具���借据、三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以及原告律师发出的律师函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成宇翔与被告姚竣议、罗韬均系校友和朋友关系,被告姚竣议、罗韬以其开办的画室需运作资金为由向原告成宇翔借款。2014年8月25日,被告姚竣议、罗韬共同出具借据向原告成宇翔借款600000元,未明确借款期限;2015年4月13日被告罗韬出具借据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借款于2016年2月1日偿还。借款期限内,被告姚竣议和罗韬先后支付了原告成宇翔借款利息34000元。2016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分别签订了三份《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将上述800000元借款分为三笔,其中二笔借款金额分别为150000元;出借人为成宇翔,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为姚竣议和罗韬;借款月利率为20‰,借款期限至2016年10月14止。另一笔借款金额为500000元;出借人为成宇翔,借款人为罗韬,担保人为姚竣议;借款月利率为16‰,借款期限至2018年2月14日止。上述二笔借款300000元到期后,被告姚竣议和罗韬均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原告经催讨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姚竣议向原告成宇翔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姚竣议应当依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罗韬应依约定负连带保证责任,连带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竣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宇翔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罗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姚竣议、被告罗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余勇审 判 员 李钰婷人民陪审员 郑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