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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和岳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岳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10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露????????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