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武某某和岳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岳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10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岳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露????????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