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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白玉生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呼瑞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