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温艳萍审 判 员 白玉生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呼瑞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