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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浏阳市皇超家私制造厂与被执行人刘志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皇超家私制造厂,刘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41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皇超家私制造厂。被执行人:刘志春,男,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浏阳市皇超家私制造厂与刘志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