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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李春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75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吉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法定代表人:陈强,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仕,男,生于1969年12月1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321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仕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仕有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春仕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效力】审判员  蒲川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世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