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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施连成与施雅双、施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连成,施雅双,施纯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5110号原告:施连成,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雅双,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施纯德,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施连成与被告施雅双、施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施连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连成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施连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施连成负担。审判员  曾育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