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金军、楼釜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军,楼釜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方金军,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楼釜玮,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金军与被执行人楼釜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楼釜玮所有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楼釜玮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