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终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廷国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廷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终42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廷国,男,1976年3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2014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廷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渝0106刑初51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何廷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廷国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廷国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何廷国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廷国撤回上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6刑初5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懿代理审判员 郜志龙代理审判员 黄灵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蒋黎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