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辉滨,邓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51号被执行人肖辉滨,男,1992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92100805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原住永春县一都镇鲁山村160号,2016年11月18日,因诈骗罪被漳平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邓枝平,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021972081813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原住漳平市象湖镇下德安村下德安四组路88号,2016年11月18日,因诈骗罪被漳平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诈骗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受理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与其他同案犯邓建锋、叶焱馗、邓芳卿、林娟共同连带赔偿吴元碧等22位受害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22306元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在银行、工商、不动产、房产、国土、车管所、林业等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向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所在地村级组织发出委托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因诈骗罪均于2016年1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现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肖辉滨、邓枝平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因诈骗罪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本案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亚 平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