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庞军合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军合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352号罪犯庞军合,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认定庞军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庞军合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12月,庞军合利用分管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采用虚造拆迁补偿协议或将失效的补偿协议重复报销等手段,贪污补偿款共计678790余元。该犯有自首情节,并全部退赃。罪犯庞军合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7月、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良好三次、优秀五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庞军合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军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