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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柏林、童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柏林,童香花,沈云峰,鲁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柏林,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童香花,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沈云峰,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鲁国庆,男,1971年8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执行人张柏林申请执行童香花、沈云峰、鲁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生效的(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标的人民币243128元,执行费人民币354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柏林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对童香花、沈云峰、鲁国庆执行申请的报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杭江九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张 帆人民陪审员 : 施 剑人民陪审员 : 李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郜文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