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庆城县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庆城县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034号原告:徐某。被告:庆城县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城县人民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东生,总经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庆城县陇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文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