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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邬汉辉与利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汉辉,利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744号原告邬汉辉,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邬海龙,男,广东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6201510503168。被告利金发,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汉辉诉被告利金发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买卖合同纠纷现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何惠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