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朝彬与魏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彬,魏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97号原告:胡朝彬,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魏志勇,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胡朝彬与被告魏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胡朝彬于2017年5月25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朝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胡朝彬负担。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韦长青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