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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朝彬与魏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彬,魏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97号原告:胡朝彬,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魏志勇,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胡朝彬与被告魏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胡朝彬于2017年5月25日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朝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81元,由原告胡朝彬负担。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韦长青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