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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民申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丁定华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定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5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定华,男,195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友谊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0572-6。法定代表人:任国胜,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明,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丁定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定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定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经审查,本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9月21日向丁定华送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定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且其申请再审的事由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丁定华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定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审 判 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