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杨正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杨正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914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东外小区**号楼门房。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新,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正全,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杨正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