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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2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桂林市民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民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2民初488号原告:桂林市民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天宫创业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6025573J。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该公司营销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武灵,广西象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枫春路和谐港沿街首层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100000048607。法定代表人:刘伟炫,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桂林市民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林市民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梁武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林市民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旅游团款5120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欠款51209元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为74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从2015年年初开始,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被告将其组织的旅游团队委托原告接待,原告依约完成了接待工作,但被告却经常拖欠原告的旅游团款。2016年11月25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团款共计51209元。被告在该对账结算单上盖章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刘伟炫签字确认。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拒不给付团款。2017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及时结清该笔款项。被告签收后仍未如期支付。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团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立即给付原告团款51209元并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同时对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所组织的旅游团委托作为地接社的原告接待,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如约履行了接待旅行团旅游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团款。经双方2016年11月25日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团款5120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团款51209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应在双方确认欠款即时结清欠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利息损失,故本案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1209元为基数,从双方确认欠款的次日,即2016年11月26日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桂林市民间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团款5120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1209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6日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件受理费1099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潮州市颐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龚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