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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高树怀与沙仁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树怀,沙仁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3民初504号原告高树怀,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马鞍桥村1社**号。被告沙仁高,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党委家属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树怀诉被告沙仁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9元,减半收取1149.5元,由原告高树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二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