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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刘勇强申请执行郑州市金水区豫老狼大盘鸡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强,郑州市金水区豫老狼大盘鸡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勇强,男,汉族,1979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豫老狼大盘鸡饭店(经营者田留新)。本院在执行刘勇强与郑州市金水区豫老狼大盘鸡饭店(经营者田留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豫老狼大盘鸡饭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勇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追加经营者田留新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经营者田留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