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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赵振军与朱连营、吕风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军,朱连营,吕风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1718号原告:赵振军,男,1975年10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吴桥县。被告:朱连营,男,1973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吕风菊,女,1968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赵振军与朱连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赵振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振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计1365元,保全费1127元,均由赵振军负担。审 判 员  谢荣坤人民陪审员  王福全人民陪审员  杨月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