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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申请杨振学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农信贸易有限公司兰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杨某某,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大农某某公司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借款128,380.3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赫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