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蔡和平、蔡宪章等与李文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和平,蔡宪章,蔡东钢,蔡玉芬,李文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372号原告:蔡和平,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蔡宪章,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蔡东钢,男,195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蔡玉芬,女,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李文凤,女,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和平、蔡宪章、蔡东钢、蔡玉芬与被告李文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和平、蔡宪章、蔡东钢、蔡玉芬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李文凤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和平、蔡宪章、蔡东钢、蔡玉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李文凤名下70万元的财产或70万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保全费4020元,由原告蔡和平、蔡宪章、蔡东钢、蔡玉芬先行垫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兰津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王洪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