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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车俊东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花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俊东,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1617号原告:车俊东,男。被告:文丽顺,女。被告: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贵,经理车俊东与文丽顺、磐石市立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车俊东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车俊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退回车俊东。审判员  刘贵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思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