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9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绿园区鸿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徐默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园区鸿顺建筑器材租赁站,徐默,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91-1号原告:绿园区鸿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装潢材料市场18-1号。被告:徐默,男,198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8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园区鸿顺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徐默、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园区鸿顺建筑器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默名下车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徐默名下吉ACWx**号宝马车车籍;二、查封担保人王文春名下吉AFJx**号奥迪车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乃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