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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辛跃叶、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跃叶,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112号申请人:辛跃叶,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潍坊市宁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飞机场路以西宝通街以南香颂湾小区。法定代表人蒋超,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辛跃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