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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金玲与周立松、张腊群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玲,周立松,张腊群,宜昌钰鑫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067-1号原告金玲,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周立松,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被告张腊群,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住宜昌市高新区。被告宜昌钰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城东大道21-184号。法定代表人崔黎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玲与被告周立松、张腊群、宜昌钰鑫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立松、张腊群、宜昌钰鑫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周某某以其自有的鄂E×××××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金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周立松、张腊群、宜昌钰鑫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