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执复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明贤、练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贤,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复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赵明贤,男,194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练勇,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柳江区。申请复议人赵明贤因与被申请人练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柳江区人民法院(2017)桂022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对执行程序中评估、拍卖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申请复议人赵明贤表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并配合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并配合执行法院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赵明贤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惠强审判员 银邵东审判员 陈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