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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秦红辉与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红辉,谢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4912号原告秦红辉,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代理人赵跃生,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俊,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原告秦红辉与被告谢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9时,原告秦红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红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秦红辉负担。审 判 长  李 炳人民陪审员  王伟民人民陪审员  蒋家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殷 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