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沈贺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沈贺成,沈付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67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负责人蒋向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寇文龙,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沈贺成,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沈付占,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沈贺成、沈付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4735.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34元,执行费42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贺成缴纳执行费426元,履行执行款5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5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