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郑巧珠交通肇事刑事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闽01刑申47号郑巧珠:你因王世津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闽01刑终5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1、一、二审法院认定因被告人王世津肇事后逃逸,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家庭生活共用,被申请人缪彩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查,原判认定王世津犯交通肇事罪及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镇、黄九妹、汪美美、黄文俊与郑巧珠、黄浩洋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关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申诉期间,你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王世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二人当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世津的犯罪行为给你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镇、黄九妹、汪美美、黄文俊、黄浩洋等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原审据此作出判处被告人王世津有期徒刑五年;同时,王世津还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镇、黄九妹、汪美美、黄文俊人民币794967.6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巧珠、黄浩洋人民币801247.05元的判决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四条已以加黑加粗方式对逃逸致保险人免责的约定进行了提示,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另你提出被申请人缪彩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申诉理由。经查,你未提供证据证实肇事车辆车主即被申请人缪彩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情形,故你主张缪彩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判赔合理。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