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蓬溪县新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蓬溪县物美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溪县新宏商贸有限公司,蓬溪县物美生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901号原告:蓬溪县新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蓬溪县上游工业园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31448428XL。法定代表人:颜鹏。被告:蓬溪县物美生活超市。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成龙街交易市场二楼。投资人:刘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蓬溪县新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蓬溪县物美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蓬溪县物美生活超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蓬溪县新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蓬溪县物美生活超市的起诉。审判员 李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