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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万林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万林,尹春英,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武万林,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尹春英,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松树峪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7705XXXX。法定代表人尹永林,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武万林因与被申请人尹春英、北京恒大正阳页岩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密民(商)初字第0771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武万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万林向本院申请再审主体不适格。武万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万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洪山审 判 员  寻朝兰代理审判员  曲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