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桂华与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邱鹏鹏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华,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邱鹏鹏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卢桂华。被告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旭峰。被告邱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华诉被告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邱鹏鹏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