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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桂华与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邱鹏鹏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桂华,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邱鹏鹏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162号原告卢桂华。被告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旭峰。被告邱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桂华诉被告青岛鼎悦典当有限公司、邱鹏鹏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志升审判员  宋丽娜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斌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